法官指出,近几年劳动者维权案件增多,可是因劳动者诉求不属法院管辖的,申请维权时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及不了解己方举证责任,未能依法举证的而被法院直接驳回的却占据很大比例。
一、超出管辖被驳
因社保引起的劳动纠纷,大多数劳动者选择起诉单位,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却被法院以超出法院管辖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超出法院管辖权。
另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二、超过时效被驳
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经常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可法律有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双倍工资的赔偿。但劳动者通常因某些原因并没有及时提出赔偿请求,而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超过了法定时效才提出赔偿请求。可是这时法院却无能为力,以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其时效应严格把握。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于法定时效到期之前提出,否则即面临因超时效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未能举证被驳
主张加班费也是劳动争议中的常见纠纷,但是劳动者却不知自己也是举证一方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依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
实际上,劳动者想要证明自己加班,证据是关健,但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特殊地位,取证十分困难,所以劳动者更应尽可能地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不能误以为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适合后因举证不能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