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庄工业区某公司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为8:30至17:00,中午吃饭休息1小时。因此公司规定周六8:30至12:00上班,以弥补前面五天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的部分。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们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同时还应该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连续不断24小时)。一般公司采取9:00~17:00的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5天正好40小时,因此每周有两天休息。国家推行的双休日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上流行的。但是双休日制度并非我国的强制工作制度,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只要不违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要求,就是合法的。而且,至今午饭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争议非常大。赞同的人认为午饭是为了工作的延续和质量而吃的,应该计入工作时间;反对的人认为午饭时间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时间,吃饭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应计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尚不严格要求将午饭时间算成工作时间。
公司周一到周五刨去午饭时间每天是7个半小时,所以每天离标准工作时间的上限还差半小时,5天累计2个半小时。但是该公司周六上班时间为3个半小时,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规定,多出的1个小时按理说应该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周六工作到11点,那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了。
此文章“吃饭时间算不算上班时间?”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gsflzs/201711/453.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gsflzs/阅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