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是否适用“探亲假”的规定
探亲假的规定实际上已不适应现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鉴于该法规并未被修改或废止,故其依然有效。而在没有地方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应仅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二条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及《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探亲假规定: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2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但该规定1994年8月11日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该规定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探亲假并无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除非有地方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探亲假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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