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1月进入上海某电脑广告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销售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实行考勤管理,但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出勤。每周五下午,公司的销售人员需到公司参加例会、汇报一周的工作小结。
陈某工作非常努力,每个月都超额完成当月的销售业绩,但却经常因为跑客户而缺席例会。公司适合初因陈某销售业绩不错而忽略了对其的管理,但是陈某缺席每周例会的情况越发严重。公司认为应当严肃公司纪律,故向其发出书面警告,称其多次无故缺席公司例会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并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参加周五的例会。
陈某对通知未加理会,又连续多次无故缺席例会。公司无法忍受陈某无视公司纪律的行为,故以其无故旷工三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认为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工作系自行安排,不存在“旷工”一说,故对公司的违纪解除决定表示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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