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导致合法权益受损,也有众多的用人单位不了解如何应对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就这一问题,简析如下。
本所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依法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对抗性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实现操作中,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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