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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企业辞退员工存在法律风险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7:45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比可见,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即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行使这项权利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在实践中,企业经常用的就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 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我们着重讲一下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具体到了劳动者不符合那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适合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录用条件欠缺或设计存在瑕疵,结果在辞退问题上碰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辞退成本。 此文章“试用期内企业辞退员工存在法律风险”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gsflzs/201711/392.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gs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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