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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的相关法律规定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7:38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劳动法》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下列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32条)。

如果你曾经担任过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不超过3年,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如果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没有清偿的,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57条)。

承担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人员;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等,未经原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条例》规定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聘用。《条例》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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