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及工勤人员;
二、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党的机关、司法机构、民主党派、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
三、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专职人员,是指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
五、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对后三类单位和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其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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