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因为对未来社会保险的保障价值的不认同及经常出现工作的不连续而出现社会保险的中断,从而不愿意参加并缴纳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也因为高额的社会保险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不缴枘社会保险的情形,但这种做法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属无效行为。
张女士系某电子厂员工,于2011年3月入职某电子厂,入职时与公司自行约定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合同到期后,张女士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子厂为其补缴在电子厂工作期间的社保。仲裁委支持张女士的要求,责令电子厂为张女士补缴社保金,电子厂不服裁决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庭审中,电子厂辩称,张女士因不想承担个人那部分社保,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由其本人主动放弃缴纳,并非电子厂故意不为其缴纳社保,电子厂并无过错,此责任应由张女士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不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判决电子厂为张女士补缴社保金。
本所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中一部分用于社会统筹,一部分由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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