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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秘密的保护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53:1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所讲的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信息、资料,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其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和资料。如果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后,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带走或向外泄露,则会使企业为员工离职付出无法估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应重视高级人才的离职,切实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首先,企业应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这是能证明企业对自己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凭据,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级别、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等等。其次,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条款;也可签订保密协议,以专项协议的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双方约定的内容,一般有两种。一是竞业限制的内容,即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适合长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双方还应约定企业支付离职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对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支付方式,国家尚无规定,但有的地方有规定,如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年薪的1/2,该区域内的企业与员工应执行当地的规定。如果地方也无规定,则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二是脱密期的内容,即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适合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可将其调整到非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变更合同相关内容,逐步使其淡忘所知道的一些商业秘密。待此期间届满,员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三,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有被侵害的迹象,或者离职员工有违约、违规行为,一定要千方百计收集证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员工离职的损失减少到适合低限度。这类损失的追索标准,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计算。 此文章“浅析商业秘密的保护”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zscqflzs/201711/981.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zscq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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