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以特定对象即商业秘密为构成要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行为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上述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另外,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属于上述所列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加以披露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3、本罪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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