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授予专利。在创造性问题上,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不同的。从总体上讲,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三性,但是,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即主要对是否符合文件格式和具有明显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资格、未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三性问题,在授予专利权前根本不举行审查,结果导致许多实用新型专利客观上根本不符合三性要求。因此,为了克服这种制度带来的弊端,我国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的时候规定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