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数据,计算机数据属于数据电讯(又称“数据电文”)与传统的证据类型相比较,具有精密性、隐蔽性、脆弱性、多媒体性。
一、精密性。计算机数据以技术为依托,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传统证据中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比较准确,故具有精密性。
二、脆弱性。由于计算机信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因为差错对计算机数据进行截收、截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也较难查清。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者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原因,都会使计算机数据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此外,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大多数是以光电信号的形式储存,使得变更、毁灭证据较为便利,同样不易被察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远程操作计算机、破坏和修改计算机数据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计算机数据的这种脆弱性,使得其作为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受到威胁。
三、非直观性。又称隐蔽性。计算机证据在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它是“无纸”型的,一切文件和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与传统的主要以有形“纸介”为基础的证据相比较,具有较强的非直观性。计算机数据的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案件的证据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联性,按常规手段难以确定。 四、多媒体性。计算机数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计算机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计算机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的证据类型。
由于网络案件中证据具有上述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对这些具有不同形式、不同特征的证据如何举证、质证、认证,是摆在知识产权法官面前的难题。它不仅需要我们从个案中把握,更需要我们从整体上认识这类证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属性,以便更好地协调这类证据在举证、质证、认证中技术上的特定要求和法律要求间的冲突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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