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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15:11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在外商投资领域,中国政府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和批准制度,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实行政策性导向,与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挂钩,而其中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尤为明显。自2006年以来,针对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的现象,为了防止外国热钱的大量涌入,国家及商务部、建设部等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调整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行为。本文拟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投资方式及限制、流程等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为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进行规范和限制,我国陆续出台了下列限制性规定:
    1、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该文件是现阶段外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框架性指导政策,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强化和落实外资房地产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06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2006]192号)。该通知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类型、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的要求、批准及注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房地产企业并购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2006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内购房外汇的程序。
    4、2007年5月23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50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地方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须经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办理资本项目结汇。
    5、2007年7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该通知规定2007年6月1日以后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6、2008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根据该通知,地方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审批权限如何,只要是地方商务部门审批的,都需要到商务部备案。 此文章“ 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相关法律问题”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trzflzs/201711/1513.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trz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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