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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条件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15:1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范围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3)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4、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1)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6、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此文章“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条件”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trzflzs/201711/1509.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trz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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