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融资法律知识

关于银行监督付款协议的理解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14:46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适用情况。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均可适用。作为并购价款支付的一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使用。选择银行监督付款方式的,并购方一般勿需在接收转让资产前预付价款。这种方式的功能主要有两点:一是并购方显示能力,即将足够支付的货币存入选定的银行;二是由银行监督价款的支付,即当支付条件成就时,即使并购方不支付,出让方也可以向银行请求支付。
2.签署时间。在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实务中可以考虑本协议以资产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为生效的条件。
3.主体。①投资公司;②目标公司(或股权出让人);③开户银行。
4.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事由。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初步拟定资产转让协议,由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并购。双方就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问题经充分协商确定委托银行监督支付,经与银行协商银行愿意承揽此项业务,故投资公司、目标公司和银行三方签署本协议。
②开户存款。在本协议签署后XX日内,银行为投资公司开立专款账户,并将账号通知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投资公司需在收到银行通知后的XX日之内,将XX(货币)存人该专款账户(此条款的时间和货币数额应当与资产转让协议相衔接)。
③到款通知。银行专款账户收到投资公司上述全部款项后的第二天,银行向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发出到款的书面通知(此条款应当与资产转让协议的转让资产交接条件相衔接)。
④款项限结。自投资公司将款项存入专款账户后,存入的全部款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目标公司支付外,投资公司及任何一方无权动用或转出该款项。限结期限为,自银行发出到款通知书的当日起至届满XX日止。如果至限结期限届满前,存入款项未按照约定的用途向目标公司支付,且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未就延长限结期间达成书面协议并提交给银行,银行将视投资公司存入专款账户的全部款项为一般存款,任由投资公司支配。
⑤款项用途。投资公司存入专款账户的款项的用途为根据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目标公司支付资产转让价款。投资公司存入专款账户的款项不足支付的,由投资公司另行支付;投资公司存人专款账户的款项多于支付需求的,多余部分凭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签署的确认书,银行视同一般存款由投资公司任意支配。
⑥款项的支付。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达成投资公司付款条件时,由投资公司向银行出具书面支付令和转款手续,银行凭支付令和转款手续向目标公司结转款项。目标公司的开户银行为XX,账号为XX。如果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投资公司应当向目标公司支付款项,而投资公司拒绝支付的,目标公司可以凭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投资公司支付款项的条件和目标公司与投资公司签署的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向银行申请支付。银行接到目标公司支付申请后,将书面通知投资公司并附上目标公司提供的证明资产转让协议履行情况的文件的复印件,投资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X日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银行将无条件地按照资产转让协议及目标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向目标公司结转投资公司存人专款账户的款项。
⑦存款利息。款项在专款账户存放期间生成的利息归投资公司所有。
⑧费用及负担。银行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合计收取服务费人民币XX元。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约定银行服务费用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⑨其他约定事项。
⑩签署时间。本协议签订于XXXX年X月X日。
5.签署方式。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由授权委托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或者既签署又加盖公章,采哪种方式签署以协议明确约定为好。
此文章“关于银行监督付款协议的理解”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trzflzs/201711/1449.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trzflzs/阅读查看!

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资讯快速导航、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设立 -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 - 劳动法 - 工伤 - 兼并收购 - 南京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 股东权益法律知识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 劳动法法律知识 - 工伤法律知识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债务催收法律知识 - 公司诉讼法律知识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 投融资法律知识 - 南京企业法律咨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51njls.com)是服务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15年经验的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