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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45:0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十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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