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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45:0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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