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此文章“三级伤残”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jbsgflzs/201711/661.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jbsgflzs/阅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