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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