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63)中劳薪字第152号文件规定,经组织动员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其原单位应该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则应由原单位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担医疗费用。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原单位分配其适当工作,但本人拒不接受,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原企业单位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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