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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高管持股平台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02:2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适合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3.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二、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高管持股平台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企业法律顾问网在“投资人别错过: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一文中详细讲述了全国各地包括深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不再赘述。投资人可根据各地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地区注册成立合伙企业。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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