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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别错过: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02:23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导读】企业法律顾问网小编根据投行业务资讯整理了全国包括深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供各位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可根据各地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地区注册成立合伙企业。

深圳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2.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北京

政策依据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适用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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