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外资设立合伙企业将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02:28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指出,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本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即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由于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文章“外资设立合伙企业将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hhqyflzs/201711/1276.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hhqyflzs/阅读查看!

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资讯快速导航、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设立 -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 - 劳动法 - 工伤 - 兼并收购 - 南京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 股东权益法律知识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 劳动法法律知识 - 工伤法律知识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债务催收法律知识 - 公司诉讼法律知识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 投融资法律知识 - 南京企业法律咨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51njls.com)是服务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15年经验的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