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问题提示:视频分享网站提供储存空间供用户上传侵权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涉及到视频分享网站侵害他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问题。视频分享网站提供储存空间供用户上传侵权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停 止侵权的责任,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要根据其对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来判断。对于视频分享网站仅提供侵权影视片段视频的网络存储空间行 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457号(2010年4月28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0号(2010年8月31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的片头显示名为“麦兜故事”,片尾显示“Copyright ?2001 Bliss Distribution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涉案影片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过,2003年作为音像制品引进大陆,DVD光碟盘芯及封套均显示:“国权像字04-2003- 3134号”、“文像进字(2003)1838号,及“ISRC CN-A65-03-0191-0/V.J9”。2009年 8月 31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载明:涉案影片《麦兜故事》的出品人和版权持有人是Bliss Distribution Limited,2001年12月该电影作品完成并在香港首映,作品时长为72分钟。2009年9月3日,Bliss Distribution Limited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其授权搜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使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授权范围为通过互联网(包括局域 网、广域网、城域网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以网络点播、直播、轮播、广播、下载等形式,供用户用电脑、手机、机顶盒等终端观看,并包括IPTV、无线 增值业务、网吧等环境的网络版权和复制权等网络信息传输范畴;授权期限为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2009年10月27日,北京搜狐互 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声明,表示放弃涉案影片的所有实体权利。
2009年9月7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根据搜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同年9月10日就公证过程出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9611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载明内容显示: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tudou.COm, 进入土豆网首页页面,页面上方显示“影视、播客、娱乐、动画、音乐、体育、汽车、财富、女性、游戏、乐活、科技、教育”分类频道。在该页面“视频”搜索框 中输入关键字“麦兜的故事”,显示含有该关键字的相关视频和豆单,如“麦兜故事”、“麦兜故事(国语)”、“麦兜的故事国语版”等417个视频,以及“麦 兜故事”、“[经典回顾]麦兜故事”2个豆单。其中名称为“麦兜故事(国语)”视频显示:播客是“wanme夏日”,时长是1小时14分19秒,播放次数 是3558次,上传时间是2009年8月23日。点击播放该视频,片头显示“麦兜故事”。在播放该视频过程中,视频框内左上角标有“土豆网”或 “tudou.com”字样,视频框右下角及两侧显示有“闪亮滴眼液”等广告。公证处对上述过程显示的网页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在公证书中打印的搜索截屏 和视频播放截屏页面上都未显示上述417个视频及2个豆单的分类频道类别。此外,该公证书同时还记载了对《麦兜菠萝油王子》相关视频的搜索、点播等过程进 行的保全公证内容。为此,搜狐公司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
在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在原审法院电脑中上网演示,通过在全土豆公司网站首页的“视频”搜索栏输入关键字“麦兜故事”,搜索结果仍显示有相 关视频253个,如由播客“前程似警”上传的“麦兜的故事”视频、播放次数为17664次、上传时间为2009年9月6日。该些视频的时长均在几十秒至几 分钟之间。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些视频的内容与搜狐公司主张的电影《麦兜故事》内容一致。但全土豆公司认为,这些视频时长很短,不可能构成完整作品,故在 删除电影《麦兜故事》后,对这些视频予以忽略。
另查明,全土豆公司系涉案网站(www.tudou.com)的经营者,该网站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注册用户可自行选择将其视频等文件上传至全土豆公司作预先设置的各分类频道中,以供其他用户免费点播观看。
搜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为香港影业协会的版权证明书及涉案影片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支出费用港币10710元。
原告诉称:搜狐公司2009年9月2日出巨资购得动画片《麦兜故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主办的搜狐网络平台上播出,以期通过该剧促进搜狐高清 电视项目的发展。被告全土豆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网址为www. tudou.com)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将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通过销售广告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 作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播出平台的点击率,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2万元,其中合 理支出费用包括香港公证认证费港币10710元、因开庭支出的差旅费人民币1万元、侵权网页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只取得涉案影片原始权利人之一的授权,且亦未依法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著作权转让,故原告对涉案影片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 次,由于原告搜索的关键字“麦兜的故事”与涉案影片名称不一致导致搜索范围扩大,搜索结果与本案无关联。再次,被告网站上的涉案影片是网络用户自行上传 的,原告未向被告发过侵权通知函,被告无法知道涉案影片的存在,被告亦未从播放涉案视频中获利,主观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适合后,原告主张的香港公证认证 系原告举证的义务,不属于合理支出范围。律师费用亦过高。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搜狐公司是否就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全土豆公司是否侵害搜狐公司上述权利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影片的片尾显示“Copyright ?2001 Bliss Distribution LTD. ALL RIGHTS RESERVED”,且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亦显示涉案影片的版权持有人是Bliss Distribution Limited,故依法认定Bliss Distri-bution Limited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Bliss Distribution Limited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权给搜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因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了涉案影片的所有实体权利,故在本案中搜狐公司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对涉案影片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 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的,均构成对搜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虽然公证书中记录在公证时通过在全土豆公司网站首页的“视频”搜索栏中输入“麦兜的故事”,搜索结果中既含有名称为“麦兜的故 事”也含有“麦兜故事”等视频,但公证书中记录的系点击播放搜索结果中的“麦兜故事(国语)”视频,且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视频内容与搜狐公司主张的电影 《麦兜故事》内容完全一致,虽然两者在时长上有差异,但根据涉案视频的播放内容,以及全土豆公司网站的运营模式,可以判断注册用户在上传时进行了名称及内 容分段编辑。
其次,涉案网站是视频分享网站,为网站注册用户上传各类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涉案影片视频系网站注册用户上传,故全土豆公司未直接侵害搜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害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 的共同侵权责任。全土豆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是否知道服务对象提供了侵权作品,系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搜狐 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仅显示涉案影片是搜狐公司在全土豆公司网站首页“视频”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麦兜的故事”搜索而得,而在搜索结果及播放页面中均未显示 涉案影片储存于任何分类频道。此外,涉案影片早在2001年就在香港公映,逾播放档期已近8年,且在中国大陆地区从未公映过,故全土豆公司在涉案影片的相 关权利人没有送达权利通知的情况下,确实无法知道在其网站海量的视频中存在涉案影片。但是搜狐公司起诉后,全土豆公司仍在其网站上为注册用户提供平台在线 播放涉案影片的视频片段,该些视频是注册用户将涉案影片的精彩片段经过简单的剪辑上传至全土豆公司网站,该些精彩片段同样能吸引大量网络用户观看,从而提 供全土豆公司网站视频点击率,有助于全土豆公司从投放的广告中获得收益。因此,全土豆公司明知在其网站上有涉案影片视频片段仍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 务,其主观过错明显。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再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证明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导致搜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全土豆公司的获利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全土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 权性质和方式、侵权发生时间、涉案影片知名度、播放档期等因素,对全土豆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予以酌定。因搜狐公司主张的侵权网页公证费、香港公证 认证费用均系搜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对该两笔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搜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原审法院参照相关律师收费规定予 以酌定。搜狐公司主张的差旅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于2010年4月28日判决: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tudou.com)上提供电影《麦兜故 事》及其任何片段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元以及侵权网页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香港公证认证费用港币1071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北 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66元,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4元。
一审判决后,搜狐公司、全土豆公司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搜狐公司上诉称:搜狐公司针对一审法院就起诉前全土豆公司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认定不构成侵权的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1)全土豆公司并非单纯的 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其在涉案视频框内左上角标有“土豆网”或“tudou.com”字样,在视频右下角及两侧显示有“闪亮滴眼液”等广告,该节事实表明 全土豆公司参与了涉案视频的编辑,是涉案视频的共同制作者。同时全土豆公司的该编辑行为提升了土豆网的知名度,为土豆网带来巨大的广告收入;(2)土豆网 实质参与了涉案视频的网上传播,应当对影视内容承担较高的审核义务,而不仅仅对影视频道内的内容承担较高的审核义务,该项义务应与全土豆公司的经营模式紧 密相关。一审法院以通过视频搜索栏内搜索到的涉案电影作品不能证明存放在影视频道为由认定搜狐公司举证不能,全土豆公司无需承担审核义务,实属举证责任分 配错误。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无疑提示网站只要不设置影视频道传播注册用户上传的侵权电影就可以免于审核义务;(3)从土豆网的视频分享运营模式来看,其在 视频序曲时段、视频播放框两侧、视频页面右下角均出现各种广告,土豆网正是以海量的视频吸引大量的网民和大量的广告商,进而获得海量的经济利益,而适合终却 在有能力对上传行为进行限制和审查的情况下却因为视频海量而免于审核义务,这显属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4)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全土豆公司的行为构 成侵权,且不应免除赔偿责任。搜狐公司据此请求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全土豆公司支付搜狐公司人民币9万元以及侵权网页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 费1万元、香港公证认证费用港币10710元。
全土豆公司答辩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全土豆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其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 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责任。全土豆公司在视频上加注文字水印及广告并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改变,亦未进行编辑;涉案电影作品于2001年拍摄完成,距离上 传时间有8年,且在大陆地区未公映过,而土豆网存在超过3600万的视频海量,涉案作品的上传次数和播放次数与土豆网平台数量相比是非常小的,故全土豆公 司不知道亦不可能知道涉案电影的存在,全土豆公司为了降低侵权事实的发生,随机审查上传作品并删除侵权作品,目前采用技术过滤,事后人工删除的方式,但不 能保证所有侵权视频全部被屏蔽,不能因为土豆网上存在侵权电影作品,就认定全土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全土豆公司投放的广告不是针对特定的客户,未从涉案 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全土豆公司上诉称:搜狐公司起诉后土豆网仍然存在涉案电影的片段视频,土豆网的该项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 定的各项免责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土豆网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所有视频都来源于注册用户,土豆网没有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视频构成侵 权。首先,搜狐公司起诉后土豆网上仍然存在的视频时长都是极短的,根本不能反映整部影片的内容,而且这类视频都属于片花,是对影片的宣传和介绍,并无损害 之处;其次,一审法院以涉案电影片段视频是精彩片段为由认定全土豆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缺乏法律依据;再次,一审法院认定该些片段视频是精彩片段没有事实依 据;第四,全土豆公司未从这些片段视频中直接获益;第五,全土豆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对存在的涉案电影进行了删除。据此,全土豆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改判驳回搜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关于其起诉后土豆网上传播涉案电影片段视频的行为认定,其不持异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全土豆公司通过其技术与设备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传播信息提供空间服务,其本身不直接传播网络信息,而是帮助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全土豆公司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同样侵害了搜狐公司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全土豆公司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土豆网的经营者,应知晓电影作品制作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将其作品无偿提供给广大网络用户,因此应承担注意义务。但其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搜狐公司起诉后对“麦兜的故事”的搜索结果均是时长在几十秒至几分钟之间的涉案电影片段,这些电影片段并不能反映整部电影的内容,不能以此认定全土豆 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同名视频片段是侵权作品,而且这些片段的传播也不必然会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对一审法院关于全土豆公司明知在其网站上 有涉案影片视频片段仍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具有主观过错的认定,二审法院不予赞同。
基于本案各项因素酌情确定全土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000元,至于搜狐公司诉请的公证费、认证费与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部分,一审法院的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10年8月31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4元,由上诉人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64元。
【评析】
一、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还是共同制作者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仅仅提供了影视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还是对影视作品进行了编辑或改变,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案 中,涉案影视作品中出现了土豆网的名称与网址的水印,在视频播放时,框外的两侧以及视频播放框右下角出现广告,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编辑或改变了原作品,应 该从影片的播放及其内容是否受到影响来判断。从实践中看,这种添加水印和播放广告的行为,仅仅是在作品外部进行的,其没有对作品传播和内容产生任何影响, 所以这种行为不能视为全土豆公司对涉案侵权影片进行了编辑或改变,也不会导致全土豆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类型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本案中应认定全 土豆公司为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而非共同制作者。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其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上的影视作品为侵权作品是其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免责的条件有五项,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判断其是否知道或有正当理由知道涉案作品是侵权作品。
本案被告全土豆公司经营的土豆网是视频分享网站,专门为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及原创视频等内容提供存储空间。在该网站上,用户可自 行选择将其视频等文件上传至预先设置的各分类频道中,以供其他用户免费点播观看。众所周知,电影作品与一般文字、图形等作品不同,其制作需耗费大量的人 力、物力和财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将电影作品无偿提供给广大网络用户。全土豆公司作为一名理性的、专业的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理应知晓权 利人不可能不计回报地将其电影作品免费提供给网络用户分享,而网络用户所上传的可以提供免费观看的电影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但土豆网设置专门的“影视”频 道,一方面方便网络用户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别进行上传,另一方面也便于其他网络用户通过频道分类进行浏览与在线观看,这种网站频道分类的设置实际上更便于侵 权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因此,应当认为全土豆公司应当预见到涉案影视作品为侵权作品,但未能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不应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影视作品的视频片段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影视作品的视频片段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有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从对影视作品的传播影响来看,通常一部影视作品 在1小时以上,而影视作品的片段通常只有5分钟左右,这些片段不能反映整部电影的内容。在传播效果上,不会损害影片的传播效果,反而有可能促进影片的传 播,消费者可能因为看到影视作品的片段而去观看整部电影,这也是很多影视公司在电影上映前播放片花的原因。另一方面,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角度看, 对于时长较长的影视作品,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从常理判断该作品为侵权作品,从而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进行移除,但对于数量巨大的只有几分钟的视频片段,网 络服务提供商很难判断该视频是否为侵权作品,若要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对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课以过于严格的审查义务,影响信息的传播和技术的 发展。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提供侵权影视作品的视频片段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