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拓展中小企业融资相关业务的必然性
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适合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我国约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法人企业数量超过了1000万户,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从笔者多年来从事金融商事法律业务的实践来看,所谓“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中小企业的确是市民社会经济层面上适合为重要的力量。
(一)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1.中小企业是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县域财政的主要来源。2010年,笔者所在的山东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上交税金1753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税收总额的52%,全部中小企业提供的税收占全省税收的55%以上,在县域经济中小企业税收已占财政收入的70%以上。
2.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多数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吸纳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主渠道。2010年,山东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新增职工150万人,提供了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
3.中小企业形式灵活,分布广泛,在组织、生产、市场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为结构调整注入活力,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力量,加快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大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和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快了产业集聚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4、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适合重要的基础和适合活跃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市场主体更趋多元化,创造了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有效阻止一般竞争性行业垄断机制的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推动市场竞争有序进行,促进了市场繁荣。
5、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生力军。2010年,山东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达到68万户,比2005年增加17.2万户,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发明专利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65%和80%以上。
中小企业在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小企业融资总额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严重不成比例,融资困难一直以来都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桎梏。据统计,约81%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能满足需求”,60.5%的中小企业“没有中长期贷款”,在停产的中小企业中47%是因为资金短缺。从2003年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来,国家多个部委、银监会一直在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融通的法规政策,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失衡的状况。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与难题,因为中小企业与融资市场之间在根源上存在不对称性。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信贷配给失衡更为严重,加上市场、政策及社会等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错综复杂。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主要还是来自银行贷款。对于大企业来说通过抵押和保证担保贷款甚至上市获得资金相对容易,而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成长期,或者正在从事无形资产比例较高的高科技行业,其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有限,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而且,小企业本身存在的时间、项目的不确定性以及偿还能力和偿还信誉的可靠性等客观因素,迫使各银行在其相应贷款政策上走向严格,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成功率。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出于对企业需求的关注,笔者发现帮助企业获得融资逐渐成为一个较广的业务面。除银行贷款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贷款渠道的拓展,发行集合票据等新业务类型的推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如何整合行业资源,把较为新颖的融资模式介绍给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客户,帮助其获得大量资本融通,参与辅导企业的培育,谋求企业层次更进一步的提升,进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律师因其行业特征而主动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应该是一种由需求而导致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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