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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者股份的质押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15:31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外商投资者股份的质押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设立质押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以其拥有的股份设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份,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份,也不得将其股份质押给本企业,并且需通过审批机关的审批程序。
    二、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份;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出质的股份转让或再质押。
    三、由于《关于外商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份,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因股份质押有可能导致股权变更,所以除非外方投资人以其全部股权向中国投资者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份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四、外商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份设立质押必须得到其他各方投资者一致同意,如果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就不能进行质押;而且不同意股份质押的股东即使不购买要求出质的股份,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外商企业投资者在设立股份质押时,除应与质权人签订股份质押合同外,还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外商投资者将其股份质押的决议;外商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外商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资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与否,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份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相关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0528]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五条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此文章“外商投资者股份的质押”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trzflzs/201711/1567.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trzflzs/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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