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分别就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有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则按照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由公司自行决定,如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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