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税函[2008]112号文件《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部分国家(地区)的协定税率低于10%(详见“通知”中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因此,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出于自身税负率的考虑,进行股权变更,将投资方变更至协定税率相对较低的国家(地区)。这就促使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计时,对股权变更事项应予以更多的关注,以降低相关的执业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能有要求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备案时就股权变更事项提交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下面,仅就本人在执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实例,阐述一下股权变更审核的要点: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外商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发生变化。股权变更包括外商企业投资方在外商企业的股份发生变化,同时也包括外商企业投资方股东地位的消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关注一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转让的时间
股权转让的时间应根据股权转让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时点的有关条款确定。重点应关注转让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且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情况下(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股权转让收益部分),转让方是否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境内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
二、是否为首次股权转让
是否首次股权转让关系到计算股权出让方转让收益时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判断是否为首次股权转让应查阅有关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收益
因为本文谈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基于税负考量做出的安排,因此通常转让和受让双方存在实质上的关联关系,此时的股权转让对价通常有两种方式:按照股权转让日帐面实收资本转让和按照股权转让日帐面净资产转让。若按照股权转让日帐面实收资本转让,则可以认为不存在股权转让收益;若按照股权转让日帐面净资产转让,且被投资公司累计盈余为正数的情况下,则可能会产生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中,若全系2008年1月1日以前形成,则转让方不需缴纳预提所得税;若部分股权转让收益系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则转让方对该部分收益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四、股权转让双方的关联关系
判断股权转让双方的关联关系,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所谓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股权转让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若股权转让对价为股权转让日帐面实收资本份额,则该股权转让对价很可能不会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在股权转让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对价可能是股权转让日帐面实收资本或净资产份额。但对于属于“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关联关系和非“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关联关系的股权转让双方,税务机关对股权出让方已收到的再投资退税款的处理方式会不同(下段会有详细阐述)。 此文章“浅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核的重点”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trzflzs/201711/1538.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trzflzs/阅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