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登记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二、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换发新的《登记证》。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常驻代表等。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上述事项变更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表》;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登记证》;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变更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代表的,要提交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及新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 此文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trzflzs/201711/1525.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trzflzs/阅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