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加强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参与和监管权利。新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治理的要求。如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召开,旧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必须由董事长召集,如果董事长出于个人目的不召开时,其他人也无权召开。新的《公司法》对这个规定很明确,首先董事长应当履行职责,如果其不尽职,则副董事长、监事会可以履行,这样就有效避免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其次新《公司法》对于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也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定好章程和规范公司的行为正确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者的关系,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使违反规定所面临的责任更加明晰、严格。从而达到防范管理风险的目的。
2.股东权益保护。资源的有效配置,表现在股权结构中就是各方股东如风险投资企业自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股份如何分配。也即这些资源如何在企业当中行使权利,获取回报。从法律层面上说,首先应完善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新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做了明确的规定,股东有知情权、股东会议召开的请求权、对股东大会的质询权。其次,在与管理层的雇佣合同中增加惩罚性条款,包括解雇、撤换管理层及回购管理者持有的股份。再次,给予管理层期权安排,允许管理层在实现未来管理目标时可按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或无偿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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