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的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还有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虽然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适合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仅有概括性的规定,而且强调安全性原则,规定“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
防范资金风险,刺激民间资本需求是一个适合直接,适合有效的促进手段。应尽快出台风险投资基金法,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以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同时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多方面动员社会闲置资金,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降低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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