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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扣押工资”留人不可取

[ 发布日期:2017-11-17 14:32:45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靠“扣押工资”留人不可取

  正值年关,用人单位留人的“高招”层出不穷,所谓的“稳定员工”的手段花样繁多。

  综观这些做法,有的合乎情理,可以一试;而有的纯属违法,必须纠正。

  比如外来民工小张反映,他们去年12月份的工资遭到单位的扣押,而单位给予的解释竟是为了防止员工节后擅自离职。

  据小张介绍,他在郊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是老乡介绍进去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很明确,每月工资2000元。可几天前发工资时,他发现工资袋里的钱竟然少了一半,只有1000元。他当即提出质疑,但财务科长说了,去年12月份剩下的工资和今年1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要等过完年后再结算。他保证,只要大家如期返厂,一分钱也不会少。换而言之,如果有人不如期回厂,工资就泡汤了。

  小张心想,自己进单位以来一直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也没有违反单位的任何一条规定,单位凭什么就怀疑他,并扣下一个多月的工资作抵押?小张发现,他身边的几个工友都遭遇了相同的问题,单位都以同样的理由扣了他们的工资。不会是厂里资金紧张吧?于是,他们几个老乡决定一起去找老板问个究竟。老板却说,企业也不是要扣员工的钱,更不是资金紧张,而是为了防止有人违纪擅自不返厂上班。他还洋洋得意地说,这是他“留人”的新举措。

  小张他们当即表示,他们春节后一定按时返厂,希望立即领到全额工资,好添置点物件,带回老家。可老板不同意,后来他们交涉多次都没能如愿。老板说这是规定,大家都应执行,还反过来劝他们理解企业的苦衷。

  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首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必须按约支付,否则就构成拖欠或克扣;其次,用人单位降低或者减少员工工资必须要有理由,比如员工未完成任务或者违纪给单位造成损失等。

  尽管用人单位可以扣罚职工,但降低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市的适合低工资标准。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适合低工资标准。现在小张的工资既被扣除超过20%又没有达到目前本市1280元的适合低工资标准,显然是错误的;第三,尽管从主观恶意程度来推测,该企业的本意并不是为了扣下这部分职工工资而得利,而是为了防止员工节后擅自离职不来上班,但这种方式仍是不合法的;第四,职工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员工只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即为合法。即使没有履行手续而擅自不来,企业也只能尝试另行追究,而不能“以偏概全”,推定全部员工都有违纪可能而先予扣除。

  在日常接待中,类似事件时有发生。确实,在现实用工中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这样难免会对企业的生产带来影响和损失,所以一些单位出此下策也确属无奈,就像该企业老板所说的那样,并非为了钱。但对照法律来看,这种做法实不可取。其实如何留住员工,是很考验单位的智慧和管理水平的,方法也多种多样,若采用这种“扣工资”的方式实乃“缘木求鱼”,必须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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