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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用人单位就没风险吗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29:18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了员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变现工资的方式。这种员工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工及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人员而言,处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接受与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金归入到工资内直接支付给员工自己的方式。对于这种现象,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呢呢?如果同意员工的请求,用人单位有什么法律风险呢?在本文中,企业法律顾问为您一一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便是试用期期间,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社保金的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一纸协议得以免除,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

员工即便自愿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一样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依据适合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4.诉讼风险。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另外,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而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为了减少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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