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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社保权益应如何处理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29:1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犯会直接造成劳动者在退休后待遇受损,本文从范围、种类、部门及时效四个方面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社保权益的行政处理作出简述,力求贴近实务。

一、受理范围

所谓侵犯社保权益指用人单位在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免除或减少自身的义务,致使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社保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及适合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和各地司法判例的精神,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的要求。

二、侵犯劳动者社保权益的情形种类

劳动者的社保权益,体现在申报、核定、收缴及待遇的领取享受几个阶段,用人单位的社保违法行为主要出现在前三个阶段。表现为多种情形,适合主要的有三方面,一是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使劳动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二是虽办理登记,但在申报时未按实际入职月份或实际工资数额缴纳,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保待遇缩水。三是断保断缴。实践中后两种情形多存在交集。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试举一例。

甲乙丙三人分别于2014年3月、4月、5月到A公司工作,三人为同一岗位,工资均为5000元/月。A公司于2014年5月为乙丙二人同时办理社保登记,并以当月作为2人的社保缴费起始月,其中乙是按照实际工资5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丙是按照当地公布的适合低基数3000元进行缴纳,甲没有参缴社会保险。2014年11月甲乙丙三人离开A公司。2014年12月A公司以效益不佳为由停止为全体职工缴纳会保险费。

A公司的行为体现在甲上的情形为未办理社保登记,体现在乙上的情形为未按实际入职月份缴纳社会保险,体现在丙上的情形为未按照实际工资数额缴纳,2014年12月开始A公司的行为为断保、断缴。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30日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保登记。甲于2014年3月入职,A公司适合迟应于2014年4月为甲办理登记,其不办理的行为,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甲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乙于2014年4月入职,其社会保险参缴日期应为2014年4月,A公司于5月开始参缴,实际少缴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丙月工资为5000元,而A公司是按照3000元的适合低基数进行缴纳,实际降低了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A公司的行为会造成乙丙退休后的社保待遇的损失。

三、行政处理部门

1、社保征缴的体系及部门

我国社保征缴体系是由行政、经办、征收三个部分组成,行政是指在政策层面对社会保险的征收缴纳作出规划和指导即所谓的顶层设计。经办是指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费率的核定、退休待遇审核等业务性工作。征收是指对依法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缴。由于我国地区差异的问题,实践中各地与上文相对应的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社保征收部门并不相同。本所律师所在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征收机构为人社局下属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在人力资源与社保单设的地区,行政和经办部门均为社保部门;在由社保部门负责征缴的地区,经办和征收均为社保部门。

2、行政处理的部门或机构

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部门在不同的征缴分工,及不同的违法情形下被法律赋予了不同行政职能。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在登记阶段的违法行为由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查处,申报、核定阶段的违法行为由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和征收均为社保部门的地区)负责查处,征收阶段由社保征收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和征收均为社保部门的地区)负责查处。下面以前文所举案例,结合本所律师所在地区的社保征缴体系为限定条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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