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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审批手续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45:4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导语: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本文将为您介绍外资并购的手续,包括审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购完成后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二、外资并购完成后需要办理的手续
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报送;
2.新公司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3.股权并购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方式、价款及付款期限(规定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对价);
(3)并购后所设立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债公和债务;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5)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并提交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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