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原因”未作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工作原因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前者是形式要件,后者是实质要件。而在工作中受伤情况下工作原因的认定,第一要件劳动者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相关则显得较为明显,关健在于职工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因一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系。一因一果关系又称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职工受俄国了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多因一果关系属于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职工受伤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受伤结果的原因之一。对于间接因果关系认定,应客观认定履行工作职责对于职工受伤结果原因力的大小和联系,排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
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采取逆向分析确定职工受伤的原因。逆向分析就是指从职工受伤的结果逆向寻找原因。二是分析各个原因与职工受伤原因力大小。根据各个原因力的大小情况,确定造成职工受伤的基础事实。三是根据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不属于工作原因的基础事实。 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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