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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须兼顾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45:25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导语:近年来,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开办的企业对工伤保险了解不够,错误地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是一样的,有一种就行了。企业法律顾问网小编结合具体案例为你说明商业保险的作用以及它与工伤保险的联系。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案件经过】

临沂某机械厂车工罗某,在工作中被车床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八级伤残。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加入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机械厂便从商业保险公司为罗某办理了赔付手续。该厂认为这次工伤事故处理完了,没想到罗某坚持要求企业再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该厂认为已经从保险公司为罗某报销了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赔付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是双重享受待遇吗?于是拒绝了罗某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适合后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按规定支付了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常见误解】

近年来,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开办的企业对工伤保险了解不够,错误地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是一样的,有一种就行了。加上商业保险缴费低,于是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其实,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畴。

【相关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当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还需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职工和企业报了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后,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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