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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