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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间歇意外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44:4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咨询:昌平区兴寿镇村民徐某受聘于一家私人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从事货物运输已经3年多了。今年7月,他在卸完自己运载的货物后,为避让其他车辆进出仓库,便在车旁短暂休息,不料被该公司的一辆装卸货物的叉车撞伤,造成腰椎扭动及左臂骨折,伤势严重。徐某经入院治疗,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补偿。该公司认为,徐某不是在驾驶车辆中受伤,其停留位置不是专门的休息场所,故不属于工伤。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为,徐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时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因为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应该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且徐某当时的休息本身也有为其他车辆避让的因素。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建议徐某以上述条例的规定,与公司负责人继续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以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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