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因病死亡谁担责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44:3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2010年6月1日,小刘通过熟人介绍到昌乐县某公司应聘,由于小刘家离公司较远,面试合格后已到下班时间,公司便安排小刘在单位职工宿舍住宿。6月2日清晨,小刘被发现死在单位职工宿舍,经法医鉴定为心脏病突发猝死。小刘家属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葬丧费和因病死亡待遇共计24910元。庭审中,小刘家属认为,小刘到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住在公司宿舍内,应享受公司职工的待遇。公司认为,单位和小刘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刘也未为公司提供劳动,还不是公司职工,不能享受公司职工的待遇。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小刘到公司应聘,虽面试合格,但实际并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让小刘在单位住宿是考虑离家较远,所以双方还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驳回小刘家属的申诉请求。

此文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因病死亡谁担责”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jbsgflzs/201711/583.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jbsgflzs/阅读查看!

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资讯快速导航、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设立 -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 - 劳动法 - 工伤 - 兼并收购 - 南京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 股东权益法律知识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 劳动法法律知识 - 工伤法律知识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债务催收法律知识 - 公司诉讼法律知识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 投融资法律知识 - 南京企业法律咨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51njls.com)是服务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15年经验的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