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
3. 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文章“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hhqyflzs/201711/1284.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hhqyflzs/阅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