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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02:27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合伙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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