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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保全

[ 发布日期:2017-11-17 16:02:2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合伙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即使不共有,也应统一管理和使用,其目的在于维护合伙经营,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为了保障此目的的实现,《合伙企业法》第20、21、24、41和42条规定了合伙财产保全制度。

1.合伙财产分割的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合伙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4.合伙债权抵销的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合伙代位权的禁止。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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