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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起的股权转让

[ 发布日期:2017-11-17 13:58:14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离婚引起的股权转让

  因夫妻一方离婚引发股权转让的纠纷,在涉及股权的离婚案件中适合为常见。这也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有财产适合重要的“合法”形式。

  其实,在夫妻婚姻期限内,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而享有的股权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离婚,则必须将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予以分割。对该种情况下发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转让:(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该出资所得财产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一旦取得股权转让的合法依据时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定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另,《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有效要件,根据此条规定,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除了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还要满足《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即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该协议不得对抗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有在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相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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