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瑕疵股权

[ 发布日期:2017-11-17 13:59:08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瑕疵股权

  瑕疵股权是指因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所形成的股权,即股东在出资或者增资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形成的股权。

  一、瑕疵股权的分类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瑕疵的出资形式也会表现的多样化。

  1. 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是指股东的出资完全虚假或者刻意欺诈,致使出资名存实亡。

  2. 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时间、出资的方式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情况。

  3. 抽逃出资的瑕疵股权。“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

  二、瑕疵股权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一)对受让人的股东权利的影响

  1. 受让人对公司的补缴责任

  瑕疵出资人将其股权转让,受让该股权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呢?我国现行立法无明确规定,并没有要求受让人对公司承担补缴责任,由瑕疵出资人承担补缴责任的。

  2. 对外债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也应代替转让人与设立时其他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面对外部债务时应当从尊重债权人之合法权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受让人不得以受让股权时不知情而要求免除该项义务。如果受让人是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股权的,受让人得就损失对转让人享有追偿权。

  (二)对其他股东权利的影响

  1. 其他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对于股东虚假估价的行为,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对补缴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理论界亦称这种责任为“资本充实责任”也就是为了公司资本之充实状态,由作为发起人的股东相互之间监督出资义务之适当履行,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公司认缴出资额不足,则视为侵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应对公司承担类似侵权行为的责任,此为消极不作为产生的侵权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不允许公司股东以合同的形式任意排除,并且公司发起人之间并非以按份责任的形式承担,而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承担。

  2.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之补充责任

  瑕疵股权是公司设立合同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与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瑕疵并不能对抗外部关系的合法性。由此,当债权人和股东内部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从尊重债权人之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他股东不得以某一股东的瑕疵股权而要求免除自己的责任。“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对货币出资不足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有补充责任。”

此文章“瑕疵股权”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gqzrflzs/196.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gqzrflzs/阅读查看!

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资讯快速导航、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设立 -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 - 劳动法 - 工伤 - 兼并收购 - 南京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 股东权益法律知识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 劳动法法律知识 - 工伤法律知识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债务催收法律知识 - 公司诉讼法律知识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 投融资法律知识 - 南京企业法律咨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51njls.com)是服务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15年经验的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