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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转让的三类债权

[ 发布日期:2017-11-17 13:55:3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企业不得转让的三类债权

  债权转让须具备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须有转让通知同时存在才有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适合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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