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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基本工资公司无权擅自降低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29:24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穆红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今年8月初,穆红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岗位虽然仍为销售主管,但公司认为她每天需为孩子哺乳,这或多或少会影响工作,所以决定从8月起至哺乳期结束,对她的基础工资全额发放、职务工资发放三分之二、奖金、津贴和补贴减半发放。穆红虽然辩称:自己并未因哺乳影响工作,且自己享有哺乳期待遇。那么,公司这样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擅自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三期”釆取了保护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也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穆红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基本工资的范围,公司无权擅自降低。对于公司侵犯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穆红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要求公司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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