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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调整孕期女职工工作岗位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29:22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咨询问题:

您好,我已经怀孕2月左右,我向单位申请调动工作岗位,单位予以批准,但公司以各工作岗位薪金不同调低我现岗位工资,则以后休产假工资也会予以减少,公司这样把我从高职位调到低职位从而变相调低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咨询答复:

你好,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你所讲的情况,你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调动工作岗位,是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变更你工作岗位,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合同变更的条件,双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你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条件不同意,你可以不同意单位提出的条件,则单位无权擅自调整你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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