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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 发布日期:2017-11-17 15:29:04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徐某于2011年9月20日经考试合格后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1年10月4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300元。2012年1月春节放假期间,徐某听朋友说,公司约定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应支付赔偿金。一直发着试用期工资的徐某不解,向公司负责人咨询此事,公司负责人的答复是: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没错,正好现在试用期也已满,从下个月起就按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发放了,已发放的就这样吧。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个期限,是劳动者感受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的一个过程。因试用期工资较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又较为容易,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往往会通过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来使用劳动者,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与徐某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4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违法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讲明政策后,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该公司按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了徐某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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