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

[ 发布日期:2017-11-17 14:03:20 点击: 来源:芝麻法律顾问团队【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

  【导读】 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又称主体不合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案件,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又称主体不合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该如何确认呢?

  首先、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其次、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被告,股权转让已经由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则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再次、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由股东发出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第四、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适合后、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只列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当事人。

此文章“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浏览地址:http://www.51njls.com/gqzrflzs/198.html,更多关于南京法律顾问案例、南京企业法律咨询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s.com/gqzrflzs/阅读查看!

企业法律顾问项目、资讯快速导航、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设立 -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 - 劳动法 - 工伤 - 兼并收购 - 南京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 股东权益法律知识 - 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 劳动法法律知识 - 工伤法律知识 - 兼并收购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债务催收法律知识 - 公司诉讼法律知识 - 合伙企业法律知识 - 投融资法律知识 - 南京企业法律咨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51njls.com)是服务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15年经验的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